導讀:半路夫妻為了避免以后財產有糾紛,約定財產AA制并簽訂了財產歸屬協議,但是,離婚時,男方卻想分割女方購買的房產,具體情況是怎樣的呢?滬律網小編為您介紹:
事件回顧:
半路夫妻女方要購房
林女士和王先生都有過一次婚史,后因朋友的緣故認識。年近四十的他們都覺得對方不錯,是搭幫過日子的人,遂在2006年底登記結婚。婚后兩人生活幸福,對家庭開支都沒有過多計較。
婚后數月,林女士看中了一套房子,想買下來給她與前夫所生的女兒,讓女兒安置個家。為了避免日后與丈夫有矛盾,她決定自己買房。
她的想法得到了丈夫王先生的認可。林女士拿出多年積蓄和變賣老房子的錢,付清購房款14萬元,同年底將產權過戶登記到自己和女兒的名下。
夫妻財產約定AA制
房子雖然過戶了,可林女士心里還是不踏實。一個月后,她向丈夫提出簽訂財產AA制。王先生沒有反對,按照妻子的意愿簽了字。
雙方簽署的《財產歸屬協議》載明:“屬于雙方各自的財產(包括債權債務),不論婚前婚后,都由雙方各自所有并全權安排和處理。”
好景不長,王先生與林女士結婚第三年,開始為生活瑣事吵鬧不停,漸漸地,婚姻里只剩下彼此的埋怨。
2011年10月,王先生起訴離婚。離婚期間,雙方矛盾不斷,一年后法院終審判決他們離婚。
離婚后他想分房產
雖然法院判決了離婚,但他們并沒有對婚后買的房子進行分割。王先生心里堵得慌:與林女士結婚這些年,家里的經濟開支大多數是他在支撐,林女士買的房子是他們婚后所買,自己也應該分得一半。
去年初,王先生向林女士提出分割房子,遭到強烈反對。隨后,王先生向榮昌縣法院起訴。他認為,雙方簽訂的《財產歸屬協議》約定不明,應該視為沒有該約定,并認為購房款屬于共同所有,為此要求分割房子的50%產權。
法庭上林女士認為,雙方已經簽訂《財產歸屬協議》,即對婚前婚后的財產做了約定。購房款由自己出的,房子當然是自己的。
法院依據林女士以個人名義出資、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證據和其他財產AA制等證據材料,認定林女士與王先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實行AA制。為此,法院駁回王先生訴請,判決該房仍由林女士及女兒所有。
法律知識拓展: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