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能否分割妻子的股權?
滬律網網友咨詢:
婚姻存續期間,妻子用共同財產以她的名字投資一家公司占40%股份,現離婚我可否起訴要求分得其中的50%,即:該公司的20%股份?
滬律網山東濟南孫喜光律師回復: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你可以分到,但是分配的方式要依不同情況而定。如果其它股東同意你加入,你可以取得一半的股份,如果其它股東不同意并且也不同意自行購買該一半股份,視為同意你的加入,你同樣可以取得一半的股份,如果其它股東不同意你加入并且同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股份轉讓給其它股東,你可以取得轉讓款。當然你也可以與你妻子約定不分配股份,而由其對你進行相應的補償。
法律知識拓展: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該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 16 條的規定,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