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前年年底結婚,在婚前男方給予我二萬元禮錢,因感情不合我于今年三月提出離婚,男方要求返還禮錢,可是錢已用在結婚上了,我想請問我必須返還嗎?女方陪嫁是否能要回?我在看了相關法律條款后還是不太明白,請有關法律界人士幫忙解答,謝謝!(是婚前給予但沒有造成家庭困難)
滬律網廣東深圳蕭海燕律師回復:
彩禮“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是有條件的返還,符合此條件的依法應予返還,不符合的,其返還請求人民法院可不支持。陪嫁可以視為女方父母給女方的贈品,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滬律網某律師回復:
依照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關鍵在于原告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利受到了侵犯,若知道或應當知道繼承權利受到了侵犯,在兩年內沒有依法起訴的,那么超過訴訟時效。
“在遺產分割前法定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而其他法定繼承人不經分割擅自霸占遺產的,該繼承人提起訴訟的時效應當不受兩年的限制”,如果這種霸占僅僅是維持現狀似的行為,不應視為侵犯繼承權的行為,因為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應視為接受繼承,該財產在分割前屬于共有,主貼的案件事實若是如此,我傾向于不作為繼承權侵權訴訟處理,而應作為析產訴訟處理,不超過訴訟時效。
法律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間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