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打來電話咨詢:我男友在結婚之前付了首付貸款買了一套房,并將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2014年,我與男友開始籌辦結婚事宜,他跟我協商婚后用我們雙方的公積金還貸。最近我從網上看到如果夫妻離婚,誰買的房就歸誰。我想咨詢律師:是否真如網上說的那樣?
盧律師、陶律師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據此,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假使日后離婚,任何一方均可得到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款項的二分之一,以及相對應的增值部分。而網上傳言所講的誰買的房屋就歸誰沒有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婚后雙方的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足見,婚后使用公積金還貸,離婚時應當分割,并可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增值部分,但是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