澗西區范女士:2012年,我結了婚。我在婚前買的15萬元股票,一直被套牢。婚后,我和丈夫發現彼此性格不合,于今年3月開始商討離婚事宜,我的股票卻在那時解套了,丈夫知道后要求把股票資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中進行分割,我不同意,認為那是我個人的婚前財產。我倆僵持了快倆月,現在我的幾只股票已經升值了12萬元。我想知道這些錢在離婚時是否應該被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河南魯律師:股票屬于有價證券的一種,也屬于財產的范疇。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財產歸夫妻共有。在本案中,范女士的股票因為是婚前購買的,原則上屬于范女士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婚后雙方均有投入資本或者雙方對該股票存在共同努力的行為,對于升值部分應當按照婚后財產分割。
下面是幾種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討論:
1.如果婚后對賬戶未進行操作且未投入共同財產,那無論盈利或者虧損,根據最高法院的傾向性意見,分割時股票及收益均系開戶方個人所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2.如果婚后對賬戶進行操作但未投入共同財產,若此時股票獲得收益,法院的判例是支持開戶方繼續持有股票,給予另一方婚后收益(離婚時股票的市值減去結婚時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價款;若此時股票虧損,根據法理認為應由開戶方繼續持有,剩余部分為其個人財產。
3.如果婚后對賬戶進行操作,且投入共同財產,若能夠分清投入、盈虧等情況,當股票賬戶獲得收益時,法院的判例認為應由開戶方繼續持有賬戶,給予另一方婚后收益(離婚時股票的市值減去結婚時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價款;當股票賬戶虧損時,依據法理我們認為婚前資金系個人財產,婚后股票系共同財產,可以按照結婚時股票的市值與婚后投入的金額比例進行分割。
4.如果婚后對賬戶進行操作,且投入共同財產,若不能夠分清投入、盈虧等情況,此時不管盈虧與否,該股票賬戶市值系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的判例是考慮開戶方的出資狀況,給予開戶方適當多部分的股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