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區金先生:我和我老婆都是股民,我們各自開有股票賬戶。今年牛市行情不錯,我選的幾只股票都漲了,掙了一些錢,我老婆的幾只股票之前被套牢,目前為止還沒有解套。5月初,我們協議離婚,老婆提出,要把我倆的股票合在一起估算市價,然后一人一半,我覺得這很沒有道理,畢竟我倆各有賬戶,應當自負盈虧。請問我老婆說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河南李律師: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相關解釋,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股票增值屬于投資收益,所以對增值部分可以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配。針對金先生的情況,要看其投入股市的資金來源來作判斷。
若屬婚后開戶并操作的情形,分三種情況討論:
1.如果夫妻雙方賬戶內的資金來源均為個人婚前財產,對原始投資部分是不應作為共同財產參與分配的,如果任意一方股票增值,另一方可以要求對增值部分進行分配。
2.如果資金來源是婚后共同收入,因原始投資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將所有股票價款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3.如果資金來源既有婚前財產又有婚后共同財產(不包括婚前購買股票的增值),還能夠區分各自投資明細,分別按照上述1、2情況分配;如果不能區分,可對總的增值部分及投入的共同財產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對各自持有賬戶分別操作,與是否共同財產及如何分配沒有直接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