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分股權本身屬于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例如,甲男與乙女2006年辦理婚姻登記,甲男2004年出資30萬入股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占股比例為50%。這50%的股權便是甲男的個人財產,但最近二年以來,該公司的凈利潤分別為30萬(2007年)、40萬(2008年),那么甲男由此獲得的股權收益15萬、20萬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分。
內部職工股因與內部職工人身聯系密切,只能在公司內部進行轉讓,其具體分割可參照前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份分割方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