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和我先生感情本來很好,但現在在經濟上出現了很大的分歧,以致嚴重影響到我們之間的感情。由于工作原因,我們婚后基本上是兩地分居,他也曾說過每月給一筆生活費,但由于自己當時經濟收入很可觀,自尊心又特強,便拒絕了他的好意。因此,分開時各用各的錢;在一起時花他的錢稍多些,但我們在一起的時間,一年不足一個月,且只是生活上的基本開銷。他的家庭很困難,盡管我很反對,結婚這五年來他還是把他的積蓄分批給了他的家人,他們說是借,但沒有寫任何借據。當然,所借的錢的確都是他個人的錢。而且更讓人煩心的是他現在沒錢了,便借錢幫助他的家人,而且數目不低。現在他回到了我生活的城市,我們面臨著買房子、孩子入托、生活等實際問題。可他的家人并沒有還錢的意思。現在,我的家人以我的名義幫我購買了一套房子,并付了首期(一半房款),將每月按揭降至我們能承受的地步(我們辦的是十年的按揭,還沒還完)。我先生在內心深處對我母子倆有愧疚,但又放不下他的“大家”。我的保底線是這樣,如果萬一離婚了,我想房子和孩子都歸我,除了購房的按揭外(按揭里他所出的部分,我可以在以后還給他),其他所欠的債務我不想承擔,因為以我們倆的經濟條件,完全不可能負債,都是因為他的家人才導致現在這個地步。我能否得到我的保底線,我是否應該享有更多的權益?我該怎么辦?讓我先生寫一個書面的協議書,包括孩子和房子所有權歸我、如遇到清償債務時,房子不屬于償還債務之列,這有用嗎?需不需要公證?
滬律網某律師回復:
你們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作出你所說的這些約定都是可以的,但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就你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仍應共同承擔清償責任,除非你能證明出借人與你丈夫明確約定是你丈夫的個人債務或者你與丈夫約定婚后各人所得歸各自所有的,出借方知道該約定的情形,你可以不承擔。債權人有權要求以你分得的房產來償還債務,協議即使進行公證也是如此,對于你丈夫借出去的款,除了用于其父母支出的以外,其他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權,可以進行分割,也可以由丈夫來享有全部債權,由他付給你一半金錢。
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