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分為財產險和人身險,財產險很清楚,其財產保險利益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人身險相對復雜,以下做一下說明:
一、離婚時已產生的保險金
1、以其中一方當事人為受益人的。對于該種情況,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當事人有另外約定。
2、雙方當事人均為受益人的,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是受益人為當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保險金為子女或他人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對于受益人是當事人子女的,離婚時可指定由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監護人的權利。
二、尚在履行期間的保險利益
1、一方或雙方為投保人并以自己、對方或雙方為受益人的。
離婚時可選擇退保,退保產生的現金價值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可確定由一方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待保險事故發生后產生保險金,再把保險金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交的保險費占所已交納的全部的保險費的比例分出共同財產后,最后進行分割。
2、一方為投保人并以其親屬或對方親屬等為受益人的。
這種情況視為是對受益人的一種贈與,但受益人對于該項權利只是一種期待權,也不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后退保,則按第一種情況進行分割。
3、一方或雙方為投保人并以子女為受益人的。
對該種情況,可參照以上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但應保證父母一方享有維持合同效力的權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對方提出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