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嫂子在外有了男人,我們沒有證據;他們結婚七年,夫妻共同存款約有4萬元,且有一六歲男孩,我哥有固定收入,她是開理發店的。如今我們想提出離婚,怕她跟我們要錢,要房子。房子共有5間,是我父母在83年所蓋,房權證上的名字是我父親的。 請問:如果我們提出離婚可否把孩子給我們?我們能否得到他們的共同財產?她是否有權向我們要房子?如何證明她是過錯方?
滬律網北京李永旭律師回復:
孩子一般法院根據其成長的有利環境來判定跟隨父母中的一方,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平均分割,她無權要房子,因產權證是你父親的,證明她是過錯方就是尋找她在外面有男人的書面及錄音錄像證據。
滬律網某律師回復: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知識關聯: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