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從債務形成時間上判斷。如果該債務系夫妻婚前發生的借貸關系,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規定,一方婚前債權應歸個人所有,另一方婚前債務也應由個人承擔。其次再看夫妻之間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有無約定。
夫妻任何一方對約定歸己所有的財產享有獨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夫妻中任何一方當然可以以約定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與對方產生民事法律關系,其中包括夫妻間因借貸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具的借條應當認定為有效,債務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
在沒有約定財產制情況下出具的借條也并非一概不能認定,如果雙方在借貸時已對該借貸的財產作了特別約定,也可認定該財產的所有權約定為債權人所有。這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中關于“部分各自所有”的規定。
夫妻離婚時債務如何處理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