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以其婚前個人財產投資的公司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放的紅利,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滬律網律師解答:該紅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對該“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補充解釋,將一方憑其個人財產進行的投資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作為“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上海高院在其關于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解答中更進一步對該收益的內涵做出析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夫妻離婚時,對于共同投資設立的公司賬戶內的資金,能否直接分割?
滬律網律師解答:不能直接分割。公司賬戶下的現金所有權屬于公司,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一旦成立,股東出資的財產權屬即發生改變,公司對該財產享有獨立的所有權,股東僅享有股東權益。公司存續期間,無論屬于自然增值還是經營所得,公司名下包括增值部分的資產均屬于公司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直接分割。
3、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以自己的名義設立的一人公司,離婚時股權如何處理?
滬律網律師解答:依據我國新《公司法》的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設立一人公司。對于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發生離婚訴訟時,有限公司股權如何分割,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鑒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及夫妻雙方離婚的法律事實,對于此類股權分割處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東,應該按以下方式處理:
(1) 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權,按其協議處理。
(2)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不能協商一致,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僖环街鲝埲〉霉竟蓹嗟?,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
相應的經濟補償,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陔p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但不愿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
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③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且愿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在沒有對股權比例達成一致意見的情
況下,一般而言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雙方各半持有股份;
④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解
散。
4、婚姻關系解除時,雙方協議約定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與他人開辦的合伙制企業中的股權份額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另一方,是否有效?
滬律網律師解答:并不當然有效,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院發布的《婚姻法解釋(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應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也就是說,只有在上述第1或第4種情形發生時,夫妻之間的轉讓約定才有效,接受股份一方可憑該協議成為企業合伙人。
律師建議,為了保障接受股份一方的利益,應在離婚協議中對轉讓無效情形下的補償方式作出約定。
5、經工商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僅有夫妻二人,且股權比例男方為80%,女方為20%,雙方離婚時,該股權比例的約定是否可以視為對財產歸屬及分割的約定?
滬律網律師解答: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此類公司注冊的夫妻股權比例的設置往往帶有一定的隨意性或是僅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因此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能絕對等同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橐鲫P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