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同居,2007年女兒出生,2010年登記結婚,2012年協議離婚,2014年發現女兒非親生。
李三和麻花之間的故事頗為奇葩。(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離婚后,女兒跟麻花,兩人共同財產一套房和一輛車都歸她,房貸和債務也歸她,房屋產權25%贈與女兒。李三每月給女兒支付撫養費700元。
2014年4月23日,李三與女兒做了親子關系鑒定,經鑒定二人非親生父女關系。
李三提起訴訟,因麻花隱瞞女兒非他親生,請求法院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并重新分割財產,由麻花返還離婚前支付的6萬元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法院裁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協議離婚時間已超過一年,關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并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不予支持。對于其他訴訟,因為女兒系雙方婚前所生,此時雙方間無相互忠誠的夫妻法定義務。
故,李三關于返還所支付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法駁回。
李三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原判適用法律錯誤,依法予以撤銷,判決李三與麻花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有關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無效,依法平均分割,并裁決麻花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賠償李三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萬元。
律師點評:
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的,作為不知情而撫養非親子的無過錯方,可以起訴確認非親子關系,并請求返還所支付撫養費、重新分配財產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案麻花對李三隱瞞非親子關系事實,給李三造成了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李三請求確認離婚協議所涉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條款無效,同時由麻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主張,依法應予以支持。
實踐中,無過錯方對非親子關系事實的知情時間是不確定的,法律應針對非親子關系明確相關權利和責任,規定無過錯方的權利行使期限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非親子關系事實時起算。
本案李三協議離婚近兩年后獲知女兒非親生,雖然起訴時已超訴訟時效,但二審法院在嚴格適用法律同時,充分考慮了當前處于法律空白地帶的非親子關系事實引發的利益平衡,確認雙方離婚協議所涉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議條款無效,彰顯了司法的公平正義。
法律熱線
未成年弟弟隨叔叔生活叔叔能處理弟弟的房產嗎?
市民劉某:去年,我父母因病先后去世,14歲的小弟跟隨叔叔生活,生活費用全部由我承擔,我家有房屋五間,我已放棄了繼承權,全部歸我小弟繼承。現在,叔叔未經小弟同意,將五間屋賣掉三間,說是作為小弟的生活費,請問,叔叔這樣做可以嗎?
殷某律師:你父母死亡時,你弟弟年僅14歲,隨你叔叔生活,他實際上是你弟弟的監護人。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你家五間房屋已屬你弟弟個人所有,你又承擔了他的全部生活費用,你叔叔作為監護人,以支付生活費為名賣掉被監護人的房產,這是侵犯你弟弟合法權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的合當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上述規定,你可以從實際情況出發,或說服你叔叔彌補他的過錯造成的后果,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機關依法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