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前一方出資購買的房屋屬于個人所有。那么,婚前屬于一方個人的房產(已登記辦在個人名下)書面約定為兩個人共有,婚后兩個人又未在房管部門辦理轉移登記,現雙方離婚,涉及的這套房產應不應該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見,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規定以雙方約定為優先。如果雙方婚前已將個人所有的房產約定為雙方共同所有,那么,依據法律規定,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