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從順義法院獲悉,法院認為兩人簽訂的離婚協議中財產約定有效,駁回馮某訴訟。
2012年2月21日,馮某和妻子離婚。離婚的原因是雙方因要出家修行,需先剃度后受戒,但按照佛教協會規定,受戒人員必須是單身或者離異人員,當時雙方受戒心切,又不能作假,沒有辦法只好登記離婚,并在工作人員的指導下起草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將雙方的存款22萬元平分,兩套房屋歸萬某所有。
2013年下半年,在修行的過程中,馮某出現心絞痛等癥狀,經診斷為嚴重的冠心病和高血壓,無法繼續修行,只好回到家。因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房屋歸妻子所有。馮某稱,為了今后生活方便,他與妻子經過協商,“妻子同意其中一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歸我,但卻一直沒有履行手續”。
妻子萬某辯稱,離婚協議書的第二條財產處理當中明確約定,兩套房屋歸自己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屬有效,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共同財產約定的條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就涉訴房屋已經在離婚協議書進行了明確的約定,雙方均應按照離婚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馮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