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年輕夫妻買房時,父母都會給予一定的支持,比較常見的是:首付款由一方或雙方的父母資助,銀行按揭由小夫妻負責歸還,房屋產權登記在小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如果小夫妻離婚,資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權要回房款呢?
情形1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徐律師:若是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于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離婚時另一方自然無權主張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購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情形2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徐律師: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情形3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徐律師: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情形4
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徐律師: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因為在雙方尚無婚姻關系時,即使雙方是為了結婚的目的而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有變數。
情形5
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
徐律師: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情形6
婚后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徐律師: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條解釋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房價飆升,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其畢生之積蓄,并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在目前情況下,將此出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較為公平。
情形7
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徐律師: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情形8
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
徐律師: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情形9
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徐律師:若無其他相反約定,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此種情形下,以認定為共同共有為宜。
情形10
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
徐律師: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時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款部分應認定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由于個人財產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歸個人所有,故離婚時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應判歸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