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從其性質上看,是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和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蓄金,實際上就是平時收入的儲備,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 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個人繳存,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對此,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 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但是實踐中,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即使分割也不是直接劃撥住房公積金給另一方,而是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2、離婚時住房公積金怎么分?
《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首先應嚴格區分婚前和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法定事由,故應在計算出總額后,經過折抵,由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分割時,往往會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折價補償法有幾點:
(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
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余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
(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
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通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并非一定要采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
3、離婚后發現住房公積金未分割還能要求分割嗎?
可以。《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