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麻某于2005年開始同居,2007年4月15日生育女兒李小某,2010年1月14日登記結婚,2012年12月20日協議離婚,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公寓式住房一套及旅游車一輛歸麻某所有,購房貸款24.3萬元及其余債務10.1萬元由麻某償還,房屋產權25%贈與李小某;李小某由麻某撫養,李某按月支付撫養費700元。
2014年4月23日,李某與李小某做了親子關系鑒定,經鑒定二人非親生父女關系。李某認為麻某隱瞞李小某非李某親生女兒的事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并重新分割財產,由麻某返還離婚前李某支付的撫養費6萬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裁判
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關于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并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因協議離婚時間已超過一年,不應支持。其余訴訟請求,均應以被告麻某隱瞞李小某非李某親生女兒的事實為依據,而對此事實雙方均無證據予以佐證;且李小某系雙方婚前所生,此時雙方間無相互忠誠的夫妻法定義務。故李某關于返還所支付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法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間應相互忠實。原判適用法律錯誤,依法予以撤銷,判決李某與麻某2012年12月19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有關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無效,由麻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