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屬個人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
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后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這部分股權本身屬于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基于公司經營的需要,股東的持股比例隨時可能發生變化,這給婚姻當事者隱匿、轉移公司股份提供了一個合法的外衣。而作為公司以外的人員,則很難順利取得對方的公司股權份額的證據。且因為公司、企業股東名冊在工商登記處可以查詢,有些當時人會以他人名義入股,自己作隱名股東用以隱匿財產。另外一方面,公司財務不規范或“兩本賬”帶來賬目不實的問題,即便是由法院進行資產審計,往往的結果也是“價值高、評估低”。所以,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公司的,處理較為復雜,需要公司、企業財產分割時努力搜集證據,要做好前期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