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分家析產是屬于當事人自愿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的。由此而產生的糾紛就是分家析產糾紛。
所謂共有財產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共有可分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不分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家庭共有屬于共同共有。家庭共有財產包括家庭成員的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圖書、生產資料以及家庭合伙經營的財物、未分配的遺產等。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不是共有財產,如軍人轉業費、復員費、退伍費、傷、殘、死的撫恤費以及贈送給個人的物品和家庭成員有約定屬于個人的財物等。
一、調委會在調解分家析產糾紛時應按照我國憲法、婚姻法、繼承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1、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時,只能分割家庭成員間共有的那部分財產,不能對屬于家庭成員個人的財產進行分割。
2.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同等地承擔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劃分共有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
3.分家析產優先照顧鰥寡孤獨人、喪失勞動能力人和未成年人,并落實贍養、撫養費用,安排好他們的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生活。
4.對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損害物的經濟價值。共有財產是可分物在分割后無損于物的使用價值的,可以進行實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對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如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價出售由共有人分割價金。
5.沒有分配的遺產,只能屬于有繼承權的人共有,沒有繼承權的家庭成員,不是未分配遺產的共有人,原則上不能分得遺產。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同意分給其他家庭成員,才可以作為共有財產參加分割。
6.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屬于家庭共有財產,在進行分家析產時,應由村民委員會根據規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獲物仍屬家庭共有財產,可以分割。
7.對原屬家庭成員共同經營的生產資料,雖然是可分物,但應本著有利于生產和生產的原則,實行按份共有的辦法,共有人中有愿意取得的,可對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共有人都不愿取得的可作價出售,分割價金。
8.共有人對家庭的貸款、欠款也有共同償還的義務,在分割共有財產時,也要分攤貸、欠款。鰥寡孤獨人、喪失勞動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不負擔償還貸、欠款的義務。
二、分家析產糾紛直接涉及每個家庭成員的切身利益,不易調解,調委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應注意調解的方式方法。
首先應深入調查,訪問每個家庭成員,弄清他們各自的想法、意見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數。
第二,召開全體家庭成員會,確定那些是家庭的共有財產,那些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加分割,對不可分物做出分割的具體意見。
第三,提出分家析產的具體方案,逐一征求家庭成員的意見,合理的采納,不合法的,做好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擬制分家協議書。在工作過程中調委會要注意事態發展,發現激化苗頭,要停止分家析產,立即采取緩和矛盾措施。調委會調解不成功時,告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知識總結: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家庭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及其他成員之間的關系,如:有扶養關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等。但是,由于每個家庭成員構成不同,家庭共有財產的狀況也不相同,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分家析產糾紛時,應首先查清家庭財產中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共有財產,誰和誰共有。然后,才能做分家析產的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