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金緣,女,2001年1月5日生,漢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區官渡鎮季官村民委員會一組103號。
法定代理人施六仙,女,1967年1月16日生,漢族,昆明市人,農民,住址同上,系金緣之母。
上訴人(原審原告)施六仙,自然情況同上。
兩上訴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平,云南國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朵桂珍,女,1944年4月8日生,漢族,昆明市人,農民,住昆明市官渡區官渡鎮季官村民委員會一組103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嚴家福,男,1939年5月3日生,漢族,昆明市人,農民,住址同上。
二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俊,云南匯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審第三人金玉萍,女,1967年9月11日生,漢族,昆明市人,云南省體工隊職工,住云南省體育小區6棟1單元7樓14號。
原審第三人金玉芳,女,1971年6月21日生,漢族,昆明市人,農民,住昆明市官渡區小板橋鎮金剛村31號。
上訴人金緣、施六仙因與被上訴人朵桂珍、嚴家福及原審第三人金玉萍、金玉芳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20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7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的本案事實是:被告朵桂珍與被告嚴家福系夫妻關系,第三人金玉萍、金玉芳系兩被告的女兒。昆明市官渡區官渡鎮季官村民委員會一組103號房屋(土木結構)系被告朵桂珍戶于1979年審批建蓋,當時其戶內有朵桂珍、嚴家福、金玉林、金玉洪、金玉芳、金玉萍六人。原告施六仙于1995年10月24日與兩被告的二兒子金玉林結婚,婚后共同生活在該103號房屋內。金玉林與施六仙婚后未生育子女,于2001年收養一女金緣。金玉林于2001年5月2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朵桂珍于2001年2月26日取得官集建(92)字第08-07-01-016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載明土地使用者為朵桂珍,用地面積為97平方米,該地位于季官村民委員會一組103號。2005年6月6日,昆明市房管局下發了昆明市房權證官字第200516521號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房屋所有權人為朵桂珍,建筑面積為138.68平方米,房屋座落于季官村民委員會一組103號。2006年8月,朵桂珍和嚴家福將上述103號房屋翻建成磚混結構房屋。現金緣和施六仙訴至法院,要求分割位于季官村民委員會103號的宅基地,并以朵桂珍和嚴家福轉移家庭財產為由要求其二人補償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