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位原審原告法定代理人:玉蘭,壯族,1967年×月×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岑溪縣人,現住×××。系陸小玲、陸梅、陸飛龍的母親。
上訴人玉蘭為與被上訴人陸芝民、王桂貞、原審原告陸小玲、陸梅、陸飛龍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7)儋民初字第4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87年10月19日,原告陸芝民與其侄女陸惠珍共同承包番加村委會天祿經濟合作社(原基肚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約100畝,并簽訂了一份《承包土地種植經濟作物合同書》。同日,原告陸芝民與其侄女陸惠珍又和番加村那存經聯社代表黃積和簽訂一份《承包合同書》,承包經營那存經聯社種植于高炸山的集體橡膠505株,承包期限至2037年9月14日止。1988年,在征得番加村委會的同意后,原告陸芝民與其侄女陸惠珍兩人對共同承包的土地進行分割,各自獨立經營。土地分割后,原告陸芝民在訂心嶺另有兩塊承包土地,自1989年起,原告陸芝民陸續在這兩塊土地上投資種植橡膠樹約2800株。第一塊土地四至為:東至陸芝民家魚塘壩基;西至訂心嶺旱溝;南至阿鐘膠園地;北至水源溝,面積約80畝,種植橡膠約2600株。第二塊土地四至為:東至陸惠珍房后;西至陳海膠園地;南至陸芝民家旁邊;北至陳海膠園,面積約8畝,種植橡膠約200株。種植橡膠期間,主要由原告陸芝民的兒子陸世禎管理。2004年6月,原告陸芝民和其兒子陸世禎在番加村委會及天祿村干部的見證下,達成口頭協議:在訂心嶺兩塊土地種植的約2800株橡膠,80%歸原告陸芝民所有,20%歸陸世禎所有。1992年,被告玉蘭與陸世禎結婚?;楹?,于1993年3月10日生育長女陸小玲;1994年5月11日生育次女陸梅;1998年12月25日生育兒子陸飛龍。2005年農歷11月,陸世禎因病去世。原告于2007年6月4日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將原告陸芝民承包的訂心嶺土地上種植的約2800株(以實際清點數額為準)橡膠樹,依照按份共有進行分割,分割的比例為80%歸原告陸芝民、王桂貞所有,20%歸被告及丈夫陸世禎共同所有;判令將陸世禎應得橡膠份額依法由原、被告共同繼承,并等份均分;判令被告分攤承擔訂心嶺土地承包金。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被告玉蘭主張在訂心嶺上第一塊土地種植的橡膠為1800株,訂心嶺上第二塊土地種植的橡膠為200株。原告對被告的主張沒有異議。另,自1996年起,基肚經濟合作社更名為天祿經濟合作社。被告玉蘭主張,1994年和2006年已進行兩次分家產。1994年分家產后,她和陸世禎自己投資在訂心嶺上種植2000株橡膠,但其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