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張1X}訴被告{陸0X}、{張1X}、{張1X}、{徐2X}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孫正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與被告{陸0X}系父子關系,{陸0X}與{張1X}系夫妻,被告{張1X}是他們的兒子,被告{張1X}、{徐2X}系夫妻。現原告要求將持有的滬集宅(浦93)字第0500079號上海市農村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南面兩層樓房二上二下和北面的棚舍平房三間進行析產分割。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新和村東張家宅25號南面兩層樓房二上二下和北面的棚舍平房三間,其中南面兩層樓房屋中東首一上一下歸被告{張1X}、{徐2X}共同所有,南面兩層樓房屋中西首一上一下歸被告{陸0X}、{張1X}共同所有;北面的棚舍平房三間歸原告{張1X}所有;
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24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212元,由原告{張1X}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于2008年5月22日在調解筆錄上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