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分家,顧名思義,把一個家分開,分成若干個家。一個完整的家解體,幾個新的家庭成立、誕生。分家,主要是分財產。財產中,主要分固定資產和資金。俗話說:“樹大分杈,子大分家。”由此可見,父母主持為子女分家是一種習慣,在以前漫長的時代里,“分家”是常見的現象。下面,就由滬律網小編帶您去了解一下分家析產到底有何法律性質:
一、分家析產的法律性質。
對于分家析產的法律性質,未見法律有明文規定,理論探討也不多見,多為個案由審判實踐判定。關于分家的法律性質,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分家是一種贈與性,即父母將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另一種觀點認為,分家是對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應當認為分家是贈與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兩種法律行為的結合。根據實際情況,分家是原來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中的家庭成員之間,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的家庭,而將原有家庭財產分成份額給分家后的各個家庭所有的一種法律行為。至于財產所有權如何變更,則根據財產所有權原有的狀況,發生贈與或分割的問題。如果用于分家的財產屬父母所有,則屬父母對其所有的財產以贈與方式處分的問題;如屬家庭成員共同所有,則屬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如家庭財產中既有父母所有的財產,又有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則贈與、分割均包括在內。
二、分家析產與財產繼承的區別。
財產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被繼承人死亡,其近親屬依據死亡人生前留下的遺囑,沒有遺囑的按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由繼承人依法無償占有該財產的活動;而分家析產,是家庭成員間的矛盾、糾紛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對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處分的活動。
首先,應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老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區分開來之后,分別進行繼承活動和分家析產活動。
其次,兩種財產的性質也完全不同:
1、 繼承是繼承死亡人生前的合法個人財產,如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動產與不動產等;
2、分家析產的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創造、共同享有的財產。
再次,在繼承和分家析產活動過程中,對財產的處置方法也不同:1、繼承。按遺囑內容或按法定繼承順序進行; 2、分家析產。按人口和其他標準平均分配。
三、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一) 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二) 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知識總結:分家析產協議是一種無名合同而已,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九十條:“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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