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看最高法公布的這一指導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后因瑣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產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訴要求與宋某某離婚,經法院駁回后,雙方感情未見好轉。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宋某某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雷某某稱宋某某名下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賬戶內有共同存款37萬元,并提交存取款憑單、轉賬憑單作為證據。宋某某稱該37萬元,來源于婚前房屋拆遷補償款及養老金,現尚剩余20萬元左右(含養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賬戶記錄、判決書、案款收據等證據。
宋某某稱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萬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對此不予認可,一審庭審中其提交在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細,顯示至2014年12月21日該賬戶余額為262.37元。二審審理期間,應宋某某的申請,法院調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國工商銀行賬號自2012年11月26日開戶后的銀行流水明細,顯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該賬戶內的195000元轉至案外人雷某齊名下。
宋某某認為該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應歸雙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離婚之前即將夫妻共同存款轉移。雷某某提出該筆存款是其經營飯店所得收益,開始稱該筆款已用于夫妻共同開銷,后又稱用于償還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對其主張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另,雷某某在庭審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萬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號民事判決:準予雷某某與宋某某離婚;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歸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尾號為7101、9389及1156賬戶內的存款歸宋某某所有,并對其他財產和債務問題進行了處理。
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訴,提出對夫妻共同財產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請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終字第08205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其他判項,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歸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尾號為7101賬戶、9389賬戶及1156賬戶內的存款歸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宋某某12萬元。
這個指導意見適用王寶強離婚案嗎?
我們在理解凈身出戶的時候,并不是絕對意義上的凈身出戶,在王寶強這個案子里面,如果說,馬蓉真的存在了一個轉移資產的行為,她一定會承擔一個不利的后果,我個人覺得這個案子來講的話,少分的可能性比較大,根據你的過錯大小,根據你實際的具體情況,法院法律的情況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那么不分其實就意味著凈身出戶,對于隱匿財產的那一部分的這個權益你有沒有分配權,你比如說,你有一百萬的存款,你只隱匿了五十萬,那么就代表了說一百萬的資產就跟你沒有關系了,不能這樣去理解。
雖然指導性的案例發布在王寶強離婚案之后,但是王寶強的離婚案也可以借鑒案例中的判決,因為其實這個指導性的案例并不是一個新的法律規定,而是一個指導性的意見,這個意見將為王寶強的案例在審理的過程提供借鑒和依據。
離婚轉移財產可判凈身出戶,但是有一個前提是,你必須掌握了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那么要怎么收集這些方面的證據呢?
在離婚過程中,如果發現對方已經開始轉移財產,一定要小心謹慎,最重要的一步是收集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始著手收集:
1、搜集其存折線索,記下其開戶行,無論其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核其轉款必要性;
2、對于一方私自轉移個人存款的情況,則建議另一方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并在平時注意搜集對方的存折線索,牢記開戶行,以后可以通過查詢方式查詢對方的轉賬記錄,這樣無論對方將款轉至何處以及何時轉移,均可以查清;
3、搜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對于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為無效,因為其顯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
5、對于制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鑒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6、如果出現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產,或者私自贈與第三人的情況,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張買賣合同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并可以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處分夫妻重大共同財產,私自處分嚴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