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處理很多事情的時候,都會簽訂一些合同。可是中國語言文化博大精深,一個字的理解甚至有五六種,尤其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更應該格外注意。近日,浙江義烏的鮑先生就因為在合同上忽視了一個“后”字,居然陷入百萬合同的糾紛當中,上演了一部現實世界的“一字千金”。
要說起一個字導致百萬糾紛的事情,還要從十年前說起,當時鮑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廠房建設工程,在2005年11月16日,繳納保證金一百萬元。可是隨后因為公司的一些事情,導致并沒有如期開工。隨后該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還鮑先生當時所繳納的保證金一百萬元,期間產生的利息,該公司也答應按月利率0.7%計算,同時簽訂協議,“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無法歸還,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利息”。鮑先生原本以為這件事情就這樣告一段落了,可是到期后,該公司并沒有還款。一怒之下,鮑先生將該公司訴至義烏市法院,要求該公司按照合同上面所說,返還保證金并從2005年11月16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庭審中發現,雙方爭執的焦點合同上面的一句話:“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這個“后”字該如何理解?鮑先生擬定合同的時候,本意是從2005年起就開始按四倍利率計算。該公司則認為,該協議明確指出是從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計算,之前的利息還是按照0.7%計算的。最后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和《新華字典》的解釋,認定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這一時間以后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也就是說一次鮑先生的一次失誤造成了百萬的損失,這個教訓不可謂不大。
上海合同律師表示:中國的一個文字往往有很多的意思,所以在擬定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謹慎再謹慎,這也是為什么合同上的涉及到金錢的時候用大寫的數字標注。本案中,該合同由鮑先生擬定,所以雙方出現分歧的時候,也應當做出不利于鮑先生的解釋。而《新華字典》中,“后”字按照“之后”理解,所以根據語句結構理解,自然就是法院判定的結果。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本案中根據相關的法律和《新華字典》上的解釋,最后駁回鮑先生的上訴是有根據,是正確的。但是也為擬定合同的人士上了一課,擬定合同的時候千萬要注意,畢竟不是誰都可以因為一字之差損失百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