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要去垂釣休閑,卻不想發生意外,被魚塘上方高壓電擊傷。傷者將相關方訴至法院,雙方各執一詞。
李強(化名)是一名大學老師,他訴稱,2014年9月6日上午,他與朋友一起到位于合肥市包河區某魚塘釣魚。但在其收竿時意外發生了,由于魚竿觸碰到了電線桿之間的高壓線,致其被電擊傷,緊急送往醫院治療。電擊導致李強左手無名指,小指截除,左足2至5指截除,右足1至5指截除。
出院后,決定狀告合肥供電公司,安徽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魚塘承包者沈軍三方,請求法院判令三方連帶賠償各項損失55萬余元,他認為合肥供電公司為高壓線產權所有者,其在架設高壓線過程中存在架線過低,不符合國家安全設計的問題。而安徽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為高壓線路實際使用者,但該公司在平時未盡到維護義務,故其也應當承擔責任。而魚塘承包者沈軍,未設置相關警示標志,在其垂釣過程中未勸阻,因此也應承擔責任。
面對李強的起訴,三方在法庭上均表示自己對于李強垂釣過程受電擊受傷不承擔責任。合肥供電公司表示,涉案地段高壓線的所有權并不屬于供電公司,并且高壓線的設置高度也符合國家安全設置的要求,故其不應承擔責任。而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也表示,高壓線設計符合安全標準,李強由于自身行為受傷應自身承擔全部責任。沈軍也表示自己既不是高壓線所有者也不是使用者,且魚塘并不對外開放,自己當日未在家中,未向李強收取任何費用。因此不應對李強受傷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認為,李強知道在高壓線下垂釣存在安全風險而仍然為之,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法院酌定李強對其觸電損害的發生承擔90%的責任。合肥供電公司和魚塘承包人沈軍不承擔賠償責任。包河區法院判決,安徽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李強各項經濟損失66083.1元。李強不滿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合肥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上海律師網律師表示,高壓電引起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和產生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大小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致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李強在無魚塘承包人在場,并設有警示標志的魚塘垂釣,并且高壓線路設置符合安全要求。因此李強自身承擔主要責任,而高壓電線路實際使用者安徽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擔1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