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懲罰性違約金不是為了彌補實際損失,所以即便沒有實際損失也不影響違約金的支付。根據(jù)我國法律現(xiàn)有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和為遲延履行而設定的違約金的支付并不需要以實際損失的產生為前提,只要存在違約行為即可。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違約金調整的合同案件時,應對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性質進行嚴格審查,首先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約定不明時要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同時考慮當事人約定的賠償金額這一輔助性因素。特別是在可以明確為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情況下,對于違法方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為由主張調整的,人民法院更應持審慎的態(tài)度,以不予調整為原則,以適當調整作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