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相抵指的是對違約損害的發生和擴大,如受害人也有過錯的則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違約人的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四條對過錯相抵有所規定。規定是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來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給付賠償。
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失,另一方當事人有義務采取某些措施從而防止損失的擴大,倘若是可以但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即構成過錯,那么受害方是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按照過錯相抵原則可以免除違約人對擴大損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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