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走的妹妹突然回來與自己爭奪親生母親留下的遺產,王先生對此感到十分疑惑,面對妹妹的咄咄逼人,王先生只能將矛盾訴至法院。近日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王先生的妹妹并沒有權利繼承其親生母親的遺產。
王先生出生于一個貧困的家庭,在自己的印象中依稀記得自己父親曾經在外面有過一個女人,并和這個女人生過一個孩子,是個女兒。但生下女兒之后,這個女人就不知所蹤了,將女兒放在父親這里養,由于當時家庭經濟條件十分的不寬裕,所以父親決定將這個孩子送往外地給其他人撫養。
十幾年過去了,王先生的父親因病去世。王先生就和自己的母親相依為命,可就在最近母親也病逝了。正在料理后事的王先生,被一個女人所打擾,這個女人便是當年自己父親送走的那個女兒,王乙。王乙到來后開門見山的表示自己也能繼承母親的房產,并因此三番五次的上門鬧騰。經不住鬧騰的王先生,便將王乙告上了法庭。
王乙在法庭上稱,自己從小被親生父親送到外地給其他人養,自己本該屬于這個家庭,是這個家庭的一份子。親生父親在這間房屋中有份額,所以有權對房產進行繼承。
而王先生稱,王乙從小被送走,并不養在身邊,也從未在父親身邊盡過孝,況且這房產父親并沒有份額在里面,房子也一直是在自己母親名下,她沒有資格繼承房產。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有四種類型:1、婚生子女;2、非婚生子女;3、養子女;4、繼子女。在這四種類型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因與父母之間存在血緣關系而與父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存在而與養父母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在收養關系成立的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消除;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因是否具有扶養關系而不同,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所以,法院否認了其妹妹的繼承權。
上海繼承律師分析: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就是說,被收養人自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就是說,被收養人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便取得收養人婚生子相同的法律地位,并同時消除了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地說,養子女應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本案中,王先生的妹妹只與王先生的父親有血緣關系,并沒有與王先生母親有關系,而她從小被送走,此時她與撫養她的家庭之間形成了收養關系。從收養的那一刻起,便與你父親之間因血緣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消除,所以,從同父異母的的妹妹被送給別人撫養時起,她與你的父親和母親之間就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無權繼承你父母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