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都會涉及子女撫養的問題,而在撫養權里探望權又是一項最重要的權利。如何保護探望權的行使,或當約定的探望權不利于無撫養權一方,如何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探望權方式和時間?
從下面一案例中,上海離婚律師為您分析法院是如何處理探望權糾紛的。2014年3月徐先生與卞女士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小徐由卞女士撫養,徐先生每月可探視女兒一次。但離婚后,徐先生多次要求探望女兒小徐,均被卞女士以各種理由拒絕。為此,徐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準予徐先生每月探望孩子四次。
法院經審理后部分支持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徐先生隔周探望女兒一次,探視方式為周六上午10點徐先生到卞女士處將女兒接出探望,于次日晚8點前由徐先生將女兒送回卞女士處。
各位一定在想,卞女士不讓徐先生探望自己的女兒肯定是不對的,但徐先生要求每月探望女兒四次,可為什么法院僅同意隔周探望一次呢?法院衡量探望權的標準到底是什么?
探望權是父母的權利之一,法律應當給予充分的保護。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雖雙方可以就探望的時間、方式進行協議,但探望的對象畢竟是子女,上海離婚律師認為行使探望權還必須遵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原則,不能隨便、任意進行探望。
上述案件中,卞女士不讓徐先生探望自己的女兒不對,但徐先生要求一個月探望女兒四次顯然也是不對的。法院根據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酌情給予徐先生隔周一次的探望機會并明確了探望的具體是時間和孩子接送方式,即保護了徐先生的探望權又保障孩子的日常生活的穩定和身心健康,這也是法院處理探望權案件的通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