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解除同居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將根據法律規定,根據同居的不同情況區別予處理。
1、對于未婚同居的,即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這樣的情況我國婚姻法不支持也是不鼓勵的,此類情況不在法律調解的范圍內。這是當事人對自己生活狀況的一種選擇,同居關系的存在、解除與否法律都是不予干涉的,如果當事人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發生糾紛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2、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屬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為,也是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對此法律規定:禁止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話,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二)如果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的,并就此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應當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3、對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視為重婚,法院對此不但應一律解除他們的同居關系,而且還應當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當事人因同居關系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問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