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王某某為李某尋找私車額度并為其辦理過戶手續,王某某收取錢款。目前上海市私車額度新政策,禁止私下買賣私車額度,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李某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錢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趙某某自認其為合同的參與者且為錢款的收取者,與王某某共同承擔退款責任。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黃浦民一(民)初字第8869號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蔡葵,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趙某某。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某、趙某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肖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葵,被告王某某、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原告需要上海二手牌照私車額度,通過朋友認識了被告王某某。通過協商,原告以人民幣106000元向被告王某某購買上海二手車牌私車額度,雙方簽訂了《購買上海二手牌照私車額度合同協議書》,價款為人民幣106000元。協議簽訂后,被告王某某將印有被告趙某某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復印件,并寫有“XXXXXXXXXXXXXXXXXXX黃浦區金陵東路支行T:XXXXXXXXXXX趙某某”字樣的紙交付給原告,要求原告將購車款匯至趙某某的銀行卡里。2014年10月19日,原告通過銀行轉帳,將人民幣106000元匯至趙某某賬戶內。另,根據《上海市在用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管理試行辦法》,從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上海市將試行二手車牌統一納入拍賣平臺進行統一管理,在用客車額度不得擅自轉讓,持有人確需轉讓的,應當納入統一的拍賣平臺進行拍賣。綜上,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簽訂協議的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被告王某某應當全額歸還原告錢款,被告趙某某作為實際收款人,應當對被告王某某的返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9日簽訂的《購買上海二手牌照私車額度合同協議書》;2、判令被告王某某返還原告人民幣106000元;3、判令被告趙某某對被告王某某返還錢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王某某辯稱:本來合同應該是趙某某和原告簽的,當時趙某某雖然在4S店內,但由于正在和其他客戶商談事情,所以由被告替趙某某簽訂合同,但合同實際履行包括收款都是趙某某經辦,被告沒有收取原告任何錢款。被告現在愿意退還原告錢款,前提是趙某某把錢從案外人包晨處要回來。
被告趙某某辯稱:被告與王某某都是合同的參與者,106000元錢款原告也的確匯入了被告的銀行賬戶。被告手頭有60多位這樣的客戶,被告把收來的這些錢都交給了公司的同事包晨,但包晨卷走了這筆錢款且未被刑事立案,因此被告要找包晨拿回錢款后再歸還原告李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某簽訂《購買上海二手牌照私車額度合同協議書》,合同內容為:“經辦人:王某某購買人:李某第一條經協商一致,購買人同意以人民幣106000元購買上海牌照私車額度。第二條牌照辦理周期為2個月-2個半月。……第六條滿足下列任一事項,則視為中止該協議:1、經辦人為購買人完成所有上海二手車牌額度過戶手續;2、因國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繼續上牌,退還購買人全額款項并且無任何費用;……”。協議簽訂后,被告王某某將寫有被告趙某某銀行帳號的趙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交給原告,要求其按照此帳號姓名匯款。同日,原告將人民幣106000元匯入被告趙某某的銀行賬戶。
審理中,被告趙某某表述本案合同關系中,兩被告都是參與者即合同的相對方,兩被告以這種方式和許多客戶簽訂合同。本案合同的錢款匯到被告賬戶后,由被告全部交給了包晨。被告還表述2014年11月1日,上海二手車牌照政策變更,二手牌照不得私下交易,統一納入拍賣平臺。不清楚是否還能履行合同。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購買上海二手牌照私車額度合同協議書》、匯款憑證等證據為證。
本院認為:從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某簽訂協議書內容看,該合同實質為委托合同。由被告為原告尋找私車額度并為其辦理過戶手續,而被告則收取錢款。目前上海市私車額度新政策,禁止私下買賣私車額度,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錢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某某在庭審中自認其為合同的參與者且為錢款的收取者,故應與被告王某某共同承擔退款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立即解除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9日簽訂的《購買上海二手牌照私車額度合同協議書》;
二、被告王某某、趙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某人民幣106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20元(原告已預交),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210元,由被告王某某、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肖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