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和程某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并簽訂離婚協議,協議約定婚生子隨季某共同生活,程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程某一次性補償季某人民幣20萬元等等內容。離婚后,程某并未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給付季某孩子的撫養費,也未給付補償款,季某遂持離婚協議至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人民法院對于季某的執行申請,卻裁定不予立案,這是怎么回事呢?
明明手上有一份具備法律效力、且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在前夫不履行協議的情況下,自己申請強制執行有理有據,為什么法院會拒絕受理呢?萬般不解的季某找到滬律網,專業的上海離婚律師為其分析了緣由。
原來,在我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債權予以公力救濟而進行的司法活動,法律對能夠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有明確的規定。
而協議離婚是我國離婚方式中的一種,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自愿離異,并同時就離婚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從本質上講只是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一種合意,是一種“合同”,不屬于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因此不能就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內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離婚協議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那季某的權益如何保障呢?上海離婚律師進一步解釋道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內容時,另一方可憑離婚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履行,并且根據法院將來生效的判決或調解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