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并經協商一致自愿離婚,同時就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可至結婚登記時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申請。
至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的,雙方需持: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雙方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同時,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擬定離婚協議書(可委托律師草擬),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