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是有明確證據證明的,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而到了履行期時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發生則是需具備以下幾條條件的:
1、是要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2、該合同系由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的。同時履行指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時間同時相互對待給付。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是可以直接約定雙方同時履行合同的,或者由于不能確立誰先履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履行。同時履行的情形則是不多的。
3、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合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已到履行期的一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