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是我們生活中最為常見的交通工具,給人們出行帶來了極大的方便。不過作為交通工具它同樣有著安全隱患,在2008年的時候,車輛未停穩售票員就打開車門,致乘客下車倒地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在2008年7月某天上午,農村的小芳進城辦理了一些事情,辦理完畢后,就選擇乘坐公交車回家。將要到達目的地的時候,駕駛員開始減速,靠邊準備停車,還沒有停穩,售票員就打開了車門,小芳也沒有注意,下車的過程中,車輛還在緩慢行駛,導致小芳后腦勺著地摔到了馬路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當地交警大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員和售票員具有一定的責任,沒有保證乘客的安全,但是小芳作為成年人,在車輛沒有停穩的情況下就下車,也沒有確保安全。所以當地交警大隊建議其家屬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根據調查取證,認為乘客與運輸公司是具有合同關系的。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具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義務,屬于合約責任,而小芳雖然是在下車后倒地受傷,但從交警部門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看出,小芳下車摔到致死是一個相對連貫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她與運輸公司的運輸合同尚未履行完畢,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屬于違約行為,需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最后法院判定運輸公司賠償小芳家屬280399.2元。
滬律網提示:公交車駕駛員和售票員相對于乘客而言,對于安全運輸具有更加專業的知識和更強的保障義務,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運輸公司與乘客是有運輸合同的存在的,而且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小芳下車時失足倒地致死,無論從任何角度來說,都不應當推卸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上海合同律師表示: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運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運費的合同。作為合同,當出現問題的時候,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的。我們在乘坐公交車的時候也不能夠粗心大意,以免發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