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我國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夫婦還在少數,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離婚率的升高,簽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的勢頭也正在上升,原因在于婚前財產協議有以下幾大作用:
(一)《婚前財產協議》是傳統婚戀觀的改變。過去由于社會生產力的落后,物質生活的貧乏,思想認識的局限等諸多原因,戀愛雙方大多數以"過日子"作為擇偶的目的。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物質生活的日益豐富,思想認知度的提升,愛戀雙方的婚戀觀也隨之發生變化。新的婚戀觀讓戀愛雙方除追求感情的融合,情趣的一致外,更多的是事業的發展和個性的解放、以及雙方經濟地位的平等。戀愛雙方已不再看重對方婚前財產多寡,而將婚后共筑愛巢,作為共同甜蜜的事業,那么雙方選擇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就順理成章了。
(二)《婚前財產協議》是婚前財產現實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經濟收入的提高,公民的個人財產和積累也有顯著的增長。大多數婚戀雙方都擁有一些存款、住房,特別是部分白領及高收入職業者,甚至民營企業的企業家,除擁有可觀的存款、別墅、轎車等高消費性個人財產外,還擁有公司、企業等事業型個人財產。這些戀愛雙方在婚前通過各自的勞動而擁有的財產,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方式加以明確,這不但體現了男女雙方婚姻中財產關系的平等,也有利于婚后各自事業在原有軌道上持續發展。
(三)《婚前財產協議》是再婚家庭更加和睦的需要。婚變和喪偶都會造成一個家庭的破裂和不幸,一個個體的痛苦和悲愴。但是生活還要繼續,在不斷調整自我的過程中,去找尋新的生活。再婚,對于大多數婚變或喪偶者來說,是不可回避的。多數中老人對再婚都抱有美好的愿望,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然而許多時候,老人還沒有來得及享受天倫之樂,諸多的矛盾就逐漸暴露出來,特別是當一方老人健康出現危機時,雙方子女首先想到的共同問題不是積極為老人治病,而是遺產問題,有的甚至逼迫病危的老人離婚。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解決再婚老年人的財產問題,成了維護老年婚姻的有力措施。做婚前財產公正,既解除了子女的后顧之憂,也杜絕了別人利用婚姻騙財的不良企圖,使雙方子女都能輕松地相處,兩位老人安度晚年。可見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這樣不但為再婚雙方增加了理解和感情,也讓彼此與子女間的關系更加融洽、和睦。
(四)《婚前財產協議》是預防"以婚為媒,圖謀財產"的有效方法。婚姻是神圣的,真誠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石。雖然多數戀人把愛情看得高于生命,但也有極少數謀情謀財之徒也不可小視。他們明白圖財先迷人的邪道,在征服感情的同時,盤算的是對方的財產和腰包,這種人婚姻的目的是通過"聯姻",使自己成為配偶財產的享用者和所有人。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并約定婚前財產歸"戀愛"雙方各自所有,這樣可阻斷某些想通過婚姻來提高自己身家的不勞而獲者的美夢,凈化婚姻這片神圣的天地,從而維護戀愛雙方的財產權益。
另外,為了保障所簽的婚前財產協議合法有效,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出于雙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采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其次,婚前財產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前財產協議的客體。
再次,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第四,婚前財產協議不一定必須是書面形式的。有時口頭協議也可以成立,但必須是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的情況下,口頭協議才有效。
第五,婚前財產協議不一定要做公證才有效。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為了使雙方訂立的婚前財產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建議最好請婚姻律師來起草或者審核該婚前財產協議,以避免協議起草時因考慮不周而給一方造成重大損失,從而有違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