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董小姐和喬先生結婚。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合,且丈夫發現妻子有曖昧對象,兩人于2008年協議離婚。
2011年2月,董小姐意外發現自己懷孕了,便想到要與喬先生復婚。
對于復婚一事,喬先生很猶豫。為了打消他的顧慮,董小姐提出雙方可以簽婚前協議來約束自己,防止婚姻再次破裂。
2011年7月,兩人簽訂了協議。協議約定,董小姐自愿將個人財產作為婚后雙方共有財產。如再離婚,其雙方名下所有財產均歸男方所有;女方所欠債務由本人負責償還;女方只帶走當季衣服一套,其余所用物品都歸男方。
然而,再婚后,雙方生活得并不順心,因此董小姐先后兩次起訴離婚。董小姐提出,婚前簽訂的協議的約定剝奪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法院判決兩人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而喬先生則認為,婚前協議對夫妻離婚后財產的分割已經做了明確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財產的分割理應根據婚前協議執行。
時下,很多夫妻特別是明星都會簽訂各種各樣的婚前協議,究竟哪些婚前協議能夠得到法律認同?哪些婚前協議無效?
律師解讀 董小姐財產可認定為共有
郭萬華律師表示,依照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協議中關于“董小姐自愿將個人財產作為婚后雙方共有財產”的約定應有效,應將董小姐個人財產作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在案件中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依法分割。
因此,本案中,夫妻雙方離婚時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包括董小姐的個人財產。
協議不能損害任何一方權益
米良渝律師表示,即便婚前協議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簽署,且意思表示真實,也不能就此認定該婚前協議有效。
婚前協議是否有效,還需考查該協議是否剝奪了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
律師認為,董小姐所稱“如再離婚,其雙方名下所有財產均歸男方所有”。這部分協議內容是通過損害原告董小姐合法財產權益的方式來維護婚姻的穩定性,這樣的協議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有效約定。
因此,對于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仍應當根據財產的性質及屬性,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p>
三大婚前協議如何簽?
1.忠誠協議
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約定雙方須在婚姻存續期間嚴格遵守婚姻法倡導的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如違約,過錯方要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
提醒:有懲罰性規定 忠誠協議無效
1.協議規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通信自由權及以暴力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等: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包括與“曖昧方”的短信等;出軌方必須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門等。
2.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過錯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影響其履行贍養、撫養義務以及對第三人的債務履行。
3.違背公序良俗或明顯違背社會常理:如一方出軌,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
4.“脅迫”:如在“捉奸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簽字,承認出軌。
婚前簽訂有關孩子撫養權的協議,如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屬、探望權如何約定、撫養費數額及支付方式、孩子額外費用(如教育贊助費、大學費用、出國費用等)的承擔等。
提醒:監護權不能依協議約定取消
在撫養協議中,經常見到有撤銷過錯方監護權的約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在沒有證據證明監護權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監護順序不能依協議而改變,監護權也不能根據協議約定而被取消。
協議如有剝奪一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探望權的約定,不具法律效力。比如約定過錯方無權擁有孩子的撫養權,永世不得見孩子等。
其他五花八門的婚前協議
■約定婚后女方不生育孩子
■假如離婚,為了維護本人形象或不傷害父母,不告知親友。有些甚至約定,在公眾場合保持親密,過年過節雙方共同回家看望老人
■不允許干涉各自的社交活動,如不得干涉女方泡夜店
■一方如出軌,就凈身出戶
■婚后女方負責在家照顧孩子和老人
財產協議一般是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屬的協議。
提醒:三項內容須明確約定
1.當事人在結婚登記前各自所有的具體的財產種類、數量、價值及其歸屬。
2.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的收益歸個人所有還是歸雙方共同所有。
3.結婚后是實行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婚后雙方的收入、所得財產及相應的收益如何支配,對可能產生的債務如何承擔。
誤區:3種協議無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口頭協議在下面兩種情況下成立: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效力無異議;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在履行。
2.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后再簽就沒用了。
結婚后可簽署婚內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3.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做公證更保險,尤其是在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重要證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