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楊某因開店向我借款10萬元。2014年10月,楊某將門市轉讓外出打工。我找楊某的妻子何某,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借款。何某拿出了她與楊某2012年結婚時所簽的婚前財產協議,協議約定他們婚前、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前婚后的債務由各自承擔。何某以此為由拒絕償還。請問,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回復: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據此,楊某與何某該婚前財產協議有效。但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具有對內和對外效力兩方面。對外效力,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綜上,本案的婚前財產協議約定是否對第三人也即你具有效力,取決于你當時借給楊某款項時是否知道該協議約定。你如果知道該約定,則該約定對你有效,楊某夫妻一方不需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如果你不知道該約定,該婚前財產協議則對你無效。本案楊某債務就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二人共同清償。但此證明責任,在于楊某夫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