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誤區有哪些。婚前財產協議對很多來說是非常的陌生,婚前財產協議是能保障雙方的財產不受傷害。平時感覺沒有什么作用,在離婚的時候就會有很大的作用了,究竟有哪些常見的誤區呢?
誤區一: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協議則無效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進行婚前財產協議都是采用書面形式,這樣后期也便于對照和舉證,但這樣并非意味著口頭協議就無效,只要滿足以下兩種情況,口頭進行的婚前財產協議也成立:
1、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2、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誤區二: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前財產公證是一回事,其實并非如此。婚前財產協議只要夫妻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即可,但婚前財產公證則必須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誤區三: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后再簽就沒有用了
夫妻雙方結婚后仍然可以簽署婚內財產協議,而其與婚前財產協議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誤區四:如果不簽婚前財產協議,則一方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繼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還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是要明確哪些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誤區五:已移民或外籍人士在中國簽婚前協議無效
目前,不少富裕人群會選擇移民海外,而其財富和資產也逐漸向海外轉移。有些“富二代”很小就被送到國外,甚至就在國外出生,早早就擁有了外籍身份。這類人群常常會認為:我們是外籍,我們將來的另一半也可能是外籍,我們甚至不在中國結婚,這樣就不需要在中國簽訂婚前協議。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這類人群的主要財產仍然是來源于中國(包括在中國經營公司、利用各種方式從中國境內向海外輸送資產等),或者一方在中國常年居住(一般指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中國法律對其婚前財產協議同樣具有管轄作用。
這些婚前財產協議的誤區你了解了嗎?如果你有足夠的財產,最好還是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以免以后鬧得不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