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的生效
婚前財產協議一般簽訂于男女雙方結婚之前,該協議一經簽署即成立,但視協議的具體內容而有不同的生效時間。如果協議僅就雙方婚前的財產進行事實描述的確定,則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時雙方最終并沒有登記結婚,該協議也可以用于解除同居關系時的財產分割。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男方婚前的某財產在雙方結婚后歸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則該約定隨雙方婚姻關系的成立而生效,如雙方最終沒有登記結婚的,則男方的婚前財產仍屬于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據此,依法成立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有權依照約定行使相關的財產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財產義務;離婚時,雙方財產利益的分配必須按照約定進行。當然,如果雙方在婚后另行簽署了內容不一致的財產協議的,以后簽署的協議為準。
婚前財產協議一般情況下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其與配偶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為由對第三方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除非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則該約定對債權人有約束力;該債務可以視為直接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提出抗辯的當事人應當就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事實進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