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財產:我老公婚前買了兩棟房子,在和他前妻婚姻存續時,都沒有拿到房產證(到目前也還沒有),一棟(下簡稱A樓)在付按揭,一棟(下簡稱B樓)還未辦按揭,他離婚時,協議上寫A樓給女女方,B樓一半歸女方,房產交付后交換產權。A樓的部分按揭是在我和我老公領證之后付的,A樓我是否有份?B樓的部分首付款是我婚前借給我老公的(有借據),那時他還沒離婚,按揭是在我和他領證之后辦的,按揭好象批下來了,但還沒開始支付。
另:我和我老公領證前私下簽了婚前協議,有簽名,沒按手印,不知道有沒有法律效力,內容大概如下:男方婚前的所有債務為他個人債務,但是假如兩個人婚后不和導致分開,債務的金額應全數計入婚后共同財產,女方婚前財產仍舊屬于女方,男方每月拿出3000元給女方作為家用(現在沒實現)。
試問:婚前協議是否有法律效率?他的個人債務現在還未還清,現在離婚,能不能把他所有的個人債務作為共同財產來作分割?當初寫協議的時候我是這個想法。聽別人說就B樓我有一半主張,具體含義是什么?我婚前借他的購買B樓部分首付款是否能作為婚前財產要回?現在我懷孕7個月,假如引產,能否讓他做一些補償?
滬律網律師回復:
1、婚前協議,有簽名,沒按手印,為有效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你所說的協議內容“男方婚前的所有債務為他個人債務,但是假如兩個人婚后不和導致分開,債務的金額應全數計入婚后共同財產”無法理解清楚其含義,請將其中的意思給予明確,并且說明訂立該條款的目的,因此你的第二個問題“我能不能把他所有的個人債務(包含未還部分)作為共同財產來作分割嗎?”現在無法作答;
3、B樓的產權我認為你無權主張,首付款的支付你與丈夫及其前妻存在的是債務關系,而非共同出資購買,首付款應作為你丈夫與其前妻的出資購房行為,在離婚時你丈夫與前妻對于該樓已經明確約定了所有權的歸屬,其中一半應視為你丈夫的婚前財產,且在婚后你們未曾以夫妻共同財產對B樓進行出資,所以雖然按揭手續是在你們婚后辦理,但這不能成為該樓屬于你與丈夫夫妻共同財產的有效依據,所以此樓你無權主張;
4、你婚前借給他的購買B樓部分首付款可以作為借款要回;
5、如果未經對方同意引產,由于你存在過錯,如果要求對方支付費用應該不會得到支持。經對方同意的,作為丈夫對你有扶養的義務,應當承擔你引產的部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