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夫妻未共同生活,男方提出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婚前收受的彩禮;女方則認為,結婚后彩禮已經成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不應返還。近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女方應返還彩禮。
2005年3月8日,江某與陳某登記結婚。婚前,江某向女方陳某交付48300元人民幣及黃金1兩作為彩禮,陳某也購買了14000元的家電等物品以及4兩多黃金,作為嫁妝送給江某。婚后數日,女方就離家外出生活,而且由于女方主觀原因,雙方一直未過夫妻生活。現在,男方江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并要求女方返還受領的彩禮。
福州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應予支持。在本案中,雙方在婚后一直未過夫妻生活,且女方在結婚后數日就離家外出生活,構成“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予以支持,扣除女方作為嫁妝交付的14000元以及黃金外,女方應向男方返還彩禮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