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案例:
王先生在戀愛期間拿出自己積攢的10萬元作為首付款,并通過個人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了一處總價值30萬元的商品房,交房后,王先生女友小麗與他一起搬進新居,并在同居期間小麗每月從自己的工資中出資1000元和王先生共同承擔了這處房產的月供款。一年后兩人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問:房產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
財產所有分為個人所有或共有。由于此房產系由王先生個人簽約出資購買,且王先生在購房時并未與小麗領取而建立,因此,此處房屋屬于王先生的個人財產,而非共有財產。因此,小麗無權分割處房產。對于雙方同居期間小麗出資負擔房屋月供的行為,應視為小麗為王先生承擔了對銀行的部分債務。如果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且小麗亦未明確表示次此款贈與王先生,則此筆款項應由王先生償還給小麗。
律師提醒:
如果雙方同居期間,能夠對同居的財產處理作出約定,則可起到定分息爭的作用,從而有效地避免雙方因爭議不絕而反目成仇。
如果雙方因礙于情面不愿在同居時訂立協議,則作為代為還款的一方,應保留其每次還款的證據,此如從本人工資存折中進行轉帳的憑證或到銀行交納還款的書面憑據等。這樣,就不致今后因為舉證不能而無法索要替對方交納的月供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