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公證已開始逐漸為人們所接受,但還存在著一些模糊認識。在約定的時間上,有人以為,婚前必須在婚前辦理,婚后就不能辦了。其實,婚前財產約定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的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后共有財產的約定,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以在婚后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的范圍,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的私有房產、存款、家具、電器、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以及個人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當事人不應該將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約定的范疇,如有的當事人要求將父母名下的房產或公有住房等作為約定內容這是不妥的。另外,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必須男女雙方共同在場。有的人認為,公證之后約定內容就不可改變了。其實,在公證之后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補充、撤銷原有的約定,并重新辦理公證,也可以根據需要,處分已作為約定內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