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龍是一名來自南方某鄉村的大學生。畢業后忙碌著求職、打拼,等到站穩腳跟的時候,發現周圍青年男女成雙成對,唯獨自己形單影孤。2002年五一期間,張龍在婚介所組織的一場玫瑰之約中與從事客服工作的北京姑娘趙鳳相識。三天活動后,二人深感相識恨晚,都有意早日結束單身生活。
當年,趙鳳媽媽看準了一套經濟適用房,雖然還只是一張圖紙,可是樓盤已經銷得排起了長隊。托了好多關系,終于以趙鳳的名字簽訂了購房協議,總價款51萬元,銀行貸款30萬元。趙鳳父母出了首付款20萬元,其余的貸款由趙鳳承擔。2003年初,張龍和趙鳳辦理了。
婚后半年,房屋交付了,裝修期間,辦理了產權證。產權人自然是趙鳳。辦理產權證的時候,因為涉及還貸,張龍想要辦理房屋共有,向售樓處咨詢,售樓小姐說辦理共有好像要看合同,合同已經簽訂了,要想修改很復雜。正巧張龍看了一檔房地產法律節目,節目上一位知名律師說,房屋是不動產,因為不動產的價值比較大,用途又比較多,所以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不動產權利人的變動除了交付為條件,還要在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張龍聽后一琢磨,這產權證是在我們婚后辦理的,婚后夫妻財產又是共有,那這套房子自然就是我們夫妻共有了,寫不寫都一樣!一個勁追著問還好像顯得我小心眼呢。于是張龍也就不再提房屋共有的要求了。
戀愛是浪漫的,生活可是現實的。張龍來自南方鄉村,大男子主義很嚴重。對于北方的生活習性本來就不習慣,現在結婚有了自己的小巢,自然不愿意再將就過去那種粗放的生活方式。可趙鳳是個被家里寵愛的都市女孩子,在家里有媽媽什么都不需要自己做,結婚了還指望比自己年長的丈夫照顧自己。因此,兩個人因為日常瑣事,經常鬧些小矛盾。漸漸地,隔閡越來越多,加上姻親關系處理得不夠好,兩人開始互相抱怨。兩人最大的矛盾在于生育問題:張龍母親一心想早日抱孫子,張龍也有此意。可是趙鳳覺得自己還小,不想早日被孩子束縛。種種原因導致二人貌合神離。終于張龍提出了離婚。
張龍表示:房價不斷高漲,趙鳳是北京戶口,可以再去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這套住房貸款一直是他償還著,他希望趙鳳折價轉讓給自己。趙鳳母親堅決不同意。張龍表示,對于岳父母出資的部分,自己愿意連帶利息償還,但是這套夫妻共有的房子,自己志在必得。趙鳳覺得母親說得有道理,這房子是自己名下的應該是自己的,可是又覺得張龍說得也有道理,畢竟產權證是婚后取得的。沒有了主意的趙鳳,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房屋的分割。
誠如張龍所認為的,房屋作為不動產,的確是以在主管機關進行登記為保護依據的。但是,對于婚姻中婚前購買的期房,其產權關系并不是如此簡單認定的。購買期房,買房人購買的是尚未完工,但是已經符合銷售規定、具備銷售手續、開始進行銷售的房屋。綜合房屋買賣的各項法律規定而言,買房人與出賣人形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標志著買賣關系的成立。買房人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后,銀行將會在審查其全部資料后,將貸款金額直接劃入出賣人指定的賬戶。至此買房人的付款義務已經全部完成。當然的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此時,買房人與出賣人的購買行為已經結束。但期房產權證在辦理上存在的時間差,并不是買房人對房屋產權取得的實際時間。在獲取銀行貸款后,買房人與銀行之間就形成借貸關系。這屬于債權債務關系,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定期償還貸款。按照以上分析,趙鳳的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按照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屬于趙鳳個人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的延續而轉化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張龍并未與趙鳳約定此房屋為夫妻共有,因此,該房屋依然屬于女方個人財產。由此得出的結論是:趙鳳婚前購房行為,其結果是在獲得婚前個人財產的同時,還負擔了婚前個人債務。婚后,夫妻二人等于在共同償還女方的個人債務。房屋應該屬于女方所有,但是婚后男方幫助其實際已經償還的房屋貸款那部分,應該視為女方個人的借款,在離婚的時候,應補償給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