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桂花(32歲)、被告王其軍(54歲)系利辛縣展溝鎮人,二人經人介紹于2005年元月登記結婚,因結婚時二人年齡懸殊較大,且被告王其軍系喪偶,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現財產糾紛,被告王其軍在其家人的建議下,到利辛縣公正處給位于利辛縣展溝鎮的四間門面房子辦理了個人財產公正。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軍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結婚八個月后因無共同語言多次生悶氣并開始分居,后來被告王其軍便到無錫做建材生意長期不回家。2009年11月,原告潘桂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王其軍離婚,要求分割位于利辛縣展溝鎮的四間門面房子。
【審判】
人民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駁回了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婚前被告已辦理公證登記財產的訴訟請求。
【評析】
法院認為,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軍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四年之久,且被告王其軍表示同意離婚,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位于展溝鎮的四間門面房子,但該房產已在公正機關進行了婚前個人財產公正,故駁回了原告潘桂花的該項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