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李某與楊某結婚時,手頭有7萬元的股票。婚后,李某沒有再往股市追加資本,但仍然熱衷于炒股,業余時間基本上都在琢磨股票。由于操作得當,至2009年8月,股票已增值至30余萬元。股場得意,卻不料后院起火,夫妻感情由淡漠而惡化,雙方均同意協議離婚,但對股票收益是否平分產生分歧。楊某訴求離婚,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婚后收益。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時的增值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增值財產是的自然增值,就仍屬于個人財產;如果是對婚前財產進行經營的結果,那么所產生的收益則認定為。因為炒股屬于經營活動,不管是雙方共同經營還是一方個人經營,只要沒有特殊約定,其收入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李某股票的增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李某在股票經營中承擔的風險和付出的精神壓力,經調解,雙方解除,李某給付楊某股票收益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