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剛接到案例的時候我們有些一籌莫展,因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而付款憑證上是劉娟一個人的名字。如果誰主張誰舉證我的當事人沒有任何證據。但后來事情有了轉機,由于看不慣女兒的行為,劉娟父母主動寫了一份證明,證明當時房屋的首付款是張明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劉娟舉證當時這筆錢是共同出資,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處。劉娟無法舉證,案例最終得到了調解。
根據上海市高院的相關精神,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即使該房產是婚前所買,也可認為為,分割時候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2 》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因此應該將目前的房價扣除掉張明的100000元以后再進行分割。如果房產還有按揭貸款,則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評估的房產價值,將贈與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給另一方一半款項。